我们特别从网络上整理了“饮用水方案”,祝你在学习和工作中越来越出色。提前准备好方案可以让事情正常进展,按照公司对工作目标的要求。通过方案来引导和分析市场和用户,方案让工作中的一切都变得有理有据,井然有序。...

活动范文 > 活动策划 > 导航 > 饮用水方案14篇

饮用水方案

2024-02-04

饮用水方案14篇。

我们特别从网络上整理了“饮用水方案”,祝你在学习和工作中越来越出色。提前准备好方案可以让事情正常进展,按照公司对工作目标的要求。通过方案来引导和分析市场和用户,方案让工作中的一切都变得有理有据,井然有序。

饮用水方案【篇1】

(二)整改提升阶段(7月21日至9月10日)。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期限。要倒排工期,落实整改措施和要求,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切实保障辖区内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饮用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大检查活动的检查验收,重点检查饮用水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对于没有整改到位的问题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认真组织学***、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进行,认真组织学习市委、市**主要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饮用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将饮用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大检查工作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有机结合。

(二)深入排查,定期督查。县卫监大队和县疾控中心要紧扣重点工作内容,结合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深入辖区内每一个供水厂、供水站开展自查、排查。特别是对长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潜规则”,要深入研究,查找原因,积极寻求对策,务求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落实责任,积极开展监督,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并将检查、督查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县卫生局。

(三)加强值守和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联络通畅,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并全面监测与饮用水安全相关的热点问题,对**和群众反映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处置。

县卫生监督总队和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动态,加强信息交流。活动结束后于201x年9月28日前将集中开展饮用水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大检查活动情况总结及时报县卫生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饮用水方案【篇2】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乡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饮用水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我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全乡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府办发[2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使保护区饮用水安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乡长)

副组长:(副乡长)

(副乡长)

成员:(宣传文化中心主任)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水厂厂长)

领导小组负责饮用水保护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保护饮用水的政策和法规,宣传保护饮用水的'知识,处理危害安全饮用水的人或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安全饮用水保护的执行情况。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域

确立至为乡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保护措施

1、禁止向保护区投放、倾倒垃圾。

2、禁止在保护区内放牧。

3、禁止向保护区投放动物死尸。

4、禁止向保护区排放生活污水、医疗废水。

5、禁止在保护区内喷撒有毒物质。

四、具体责任人

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由水厂厂长具体负责,定期检查水源保护情况和向水质检查部门提供水样监测,并及时上报情况。

五、保障措施

1、饮用水源保护人员,必须服从领导,认真负责,经常检查水域的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即刻报告到领导小组或政府。

2、对危害水域的人和事要现场制止,或者报告处理,以杜绝危害饮用水安全的事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3、若发现保护区内野生动物不正常死亡时,要立即停止供水,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

4、若因工作不尽责任,造成保护区水域污染事故,处500元责任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饮用水方案【篇3】

铺子湾镇小学校

饮用水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加大我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此次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德金

副组长: 谢明

成员:校委会成员及各班班主任

二、活动目的和意义

增强社会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全校师生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三、活动主题

本次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四、活动时间

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2014年12月为准备阶段;2015年1月为重点阶段;2015年2-3月为推广阶段。

五、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常识

六、宣传形式

(一)广泛开展宣传。学校设立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专栏,重点介绍饮用水卫生知识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情况,并对广大师生及周边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卫生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引导广大师生及周边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

(2) 认真组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学校组织饮用水卫生宣传小组深入学校及周边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广泛讲解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

(3) 开展学校治水人员教育和卫生监督管理培训活动。向学校治水人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提高治水人员的责任心和能力。对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规范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和信息报告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服务质量,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与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的作用,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积极反映师生及周边群众的投诉举报,并给予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师生和群众对饮水卫生的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借助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师生及群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广泛动员,确保实效。要结合本校实际,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深入街道、社区、乡村等地,落实好饮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的各项活动,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公示结束后,要及时做出书面总结,并报送中心校。

铺子湾镇小学校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1:

饮水安全健康教育口号

一、“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二、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3、 保障饮水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四、饮水卫生——点滴关爱在身边。

五、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六、关爱群众生活,注重饮水健康。

7、 你我共同参与饮水安全,人人共享健康保障。

附件2:

饮用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统计报告

单位:威远县铺子湾镇小学校

饮用水方案【篇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覆盖全市各区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内容包括水质卫生监测、应急处置、监测信息管理和扩大主动监测四大方面。

(一)水质卫生监测

除经开区外,原则上各监测点沿用《20xx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京卫疾控〔20xx〕54号)中的设置。各区监测点数量或地址发生变化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监测任务的需向市疾控提交书面说明。

1.城市监测点设置

(1)末梢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饮用水人口设置末梢水监测点,16区的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地点尽量设在街道办事处;二是人口密度较大的街道,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监测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并尽量设置在社区居委会或学校等单位;三是每个区包括1个学校校内末梢水;四是每个区总监测点不少于10个。经开区的监测点设置应满足上述前两条的要求。

监测点设置数量。全市城市末梢水监测点共计244个,其中东城18个、西城23个、朝阳27个、丰台22个、海淀35个、石景山11个,昌平13个,通州11个,大兴12个,经开区2个,其它区各10个。

(2)二次供水

东城区和西城区每区设置20个,经开区设置2个,其余每个区设置10个二次供水设施监测点。如辖区内有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则其中至少包含1个学校内监测点;在所有监测点中,采用无负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置不超过2个;不足10个将全部纳入。采样点分别在二次供水设施前后各设1个点。

(3)市政出厂水

包括自来水集团及其下属全部市政供水水厂以及区自来水公司,每个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自建供水

新镇街道自建水厂、大台街道自建水厂、青龙桥街道自建水厂作为监测点,所在辖区的区疾控中心每季度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2.农村监测点设置

(1)集中式供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地区和饮用水人口在除东城、西城和石景山、经开区以外的13个涉农区设置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乡镇至少涵盖2个集中式供水单位,不足2个,应全部纳入,优先选择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若辖区内无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选择该地区的4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二是每个区监测覆盖的饮水人口合计达到10%以上;三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乡镇,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四是原则上需将既往监测中毒理学指标超标的地区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点设置数量。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分别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见表1。

(2)农村学校供水

每个区选择5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4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地域的学校,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原则上同一个饮水安全工程不能既作为学校供水的监测点又作为集中式供水监测的监测点。

4.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保证从采样到分析,样品各组分的浓度不发生变化。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各类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同时采集进入水箱之前或低层用户的末梢水作为对照水。

5.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二次供水同时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在监测网点中出现的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和监测点水质超标情况。

监测点水质超标的应急处置

(1)监测数据的复核

当监测点水质检测结果超标时(因水源导致的总硬度和硝酸盐超标样品除外),实验室应首先进行检测数据复核检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核结果仍然超标或微生物指标超标时,应进行综合分析,进行现场再次采样复核检验或根据情况直接将不合格结果报送给市疾控中心和所在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同时采样送市疾控中心复核。

(2)监测结果的调查

当确认监测点检测结果超标时,各区疾控中心及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可协助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同时将结果上报市疾控中心。

2.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的报告

应在每个监测点设置相应的联系人,各区疾控中心及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应保持与监测点联系人的日常联系。当出现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时,监测点联系人应立即通知区疾控中心或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一经接报突发事故(或事件),各区应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并协助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

(三)监测信息管理

1.监测数据上报

按照本方案中规定的上报时限中的要求(见表2)将监测数据上报市疾控中心。

2.监测结果报告

(1)各区应及时总结本辖区监测结果,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市疾控中心按照监测计划,每月底进行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给各区。

(3)市区两级疾控中心于每年年末对全年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并完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监测数据管理

北京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涉及全市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加强对既往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全面了解水质变化情况。

(四)扩大主动监测

鼓励各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饮用水监测项目和专项调查,形式及内容自定,并报市疾控中心备查。如在南水北调工程的供水区域内新增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总结、分析;针对本辖区内“高氟”“高砷”状况开展专项调查;开展各种形式的饮水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等等,以便能够全面反映所辖区的饮水水质状况,了解饮用水卫生研究前沿及社会关注的饮用水热点,增强饮水卫生监测项目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提高监测网的实用性,更好体现监测网的功能,扩大监测网的影响力。

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水质风险指标监测。各区根据当地的历年监测的水质情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本地区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开展监测,包括可能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以及106项全指标之外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附录A或抗生素等新兴污染物)。

饮用水方案【篇5】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饮用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务员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永丰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均适用本预案,具体包括:

(1)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铊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发事故。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1.4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四个级别。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4.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大范围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须立即中止或在12小时内中止的,连续中止时间预计在5天(含)以上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Ⅰ级)。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失去饮用水源地水质功能;

(4)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面积“水华”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造成5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饮用水源,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4.2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Ⅴ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预计在12小时后需要停止取水的,且连续中止时间预计少于5天多于48小时的;

(5)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5面积的“水华”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

1.4.3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恶化,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1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不经适当处置可能影响取水口正常运行的;造成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镇1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1.4.4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异常,饮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质指标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2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指标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预防在先,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把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管理体系。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处置预案,分级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到反应快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重视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作用。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组织体系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卫生、住建、应急管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卫健委主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2.1.2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专家和工作人员。

(3)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并进行指导监督。

(6)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7)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指导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县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股、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办理。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集上报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落实相关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有关工作,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3)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4)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承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按总指挥指令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第一次调度指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生态环境局:履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主任报告,接县政府办第一次调度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对污染事件进行等级评估,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组织对由于水质污染引起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排污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水质监测分析,对防止污染扩散提出对应措施;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控制污染,并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提出意见。

(3)县应急管理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县公安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案件侦破;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灭火、防爆等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及救援场所的治安,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生物病原菌污染饮用水源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突发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负责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建议;组织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传播蔓延。

(6)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配应急车辆,确保应急工作人员及物质调配用车,组织提供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的生活物资。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调配应急抢险生活物质的调配,发放各种救灾物资。

(8)县财政局:负责提供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系统建设运行经费的保障,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9)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对饮用水源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提供饮用水源污染预警和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和联系水质监测部门取得水质监测数据;开展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处置;提出启用备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的时机;参与饮用水源地善后处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10)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县供水公司做好水厂原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事件发生期间,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督促县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启用备用水源供水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11)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除通往饮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12)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对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情况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4)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2.4应急专业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处置需要,组成相应的应急专业工作组。主要包括:

(1)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指导污染区域警戒工作,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结束应急行动的建议;负责对外沟通协调、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该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2)事故控制组:负责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消除或减少污染危害,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组,并提出下步处置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3)监测监察组:负责查明事件的发生原因、污染种类、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人员受害等情况,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点源排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护措施;做好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监督指导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县疾控中心、县供水公司等单位参与。

(4)案件侦查组: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现场勘查、取证、侦控、缉捕、情报等任务。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5)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紧急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检查、监测相应区域内饮用水、食物、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员中毒现象。该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参与。

(6)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及时到位,应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该组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等单位参与。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理赔,对水源地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该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参与。

(8)专家咨询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事件性质,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与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

三、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与水质监测。水厂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健委等部门应定期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检查,发现污染隐患和水质感观指标突变,必须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1.2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应摸清全县城乡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基本情况、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实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风险评价管理。注重收集饮用水源水质常规监测数据;采集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数据信息库系统,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做好事件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饮用水源污染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预警和处置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启用备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3.2预测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

3.3.1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质污染迹象,应立即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生态环境局电话:2219192水利局电话:2511898供水公司电话:2520302)

3.3.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3.4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城内各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事件预警信息。

3.3.5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

(6)调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态扩展,并向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本乡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2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污染源控制、救护、警戒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还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

4.1.3县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送的基本情况,迅速做出综合分析,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2.1发生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需市有关部门援助的,报请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给予支援。

4.2.2发生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市级相应预案。

4.2.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启动省级相应预案。

4.2.4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预案。

4.3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领导、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派出领导和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到下游县(市、区)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下游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4.4信息报送

4.4.1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

4.4.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刻派出人员赶往现场调查情况,控制事态,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以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

4.4.3上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快速、如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初步判断属较大级别以上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源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饮用水方案【篇6】

为加大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也应当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饮用水监测能力滞后、协调机制及相关制度有待完善、监督监测力度需要加大。为了增强社会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宣传周活动的统一部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二、活动主题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的主题为:“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三、活动时间

2012年5月13日至19日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5月13日上午10:30,宣传周启动仪式在城门前广场举行。

四、活动安排

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区卫生局(包括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市水务集团、物业公司代表等共同参与。其他区、县(市)结合实际,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时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五、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常识

六、宣传形式

(1) 举行饮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式。各区、县(市)要在5月13日举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式,营造宣传周活动的热烈气氛,促进各界重视和公众参与,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区、县(市)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设立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专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介,重点介绍饮用水卫生知识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情况,并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卫生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

(3) 认真组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各区、县(市)要积极组织饮用水卫生专家和技术骨干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学校、繁华商业区及供水单位,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广泛讲解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同时,可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和车辆进行现场水质快速检测服务,并直接展示卫生监督工作。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区、县(市)要发挥互联**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给予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听取公众对饮用水和饮用水的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借助宣传活动,增强群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广泛动员,确保实效。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争取新闻**支持,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上刊登饮用水卫生宣传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深入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地区,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落实好宣传周各项活动,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宣传周结束后,各区、县(市)要对组织安排、宣传报道、宣传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并于****日前,将总结和宣传周活动统计表报市卫生监督所,并由市卫生监督所汇总整理,将**市总结于****日前报送市卫生局(所有上报材料电子版即可)。

附件1:

2012年饮用水卫生周参考术语

1、 你我共同参与饮水安全,人人共享健康保障。

二、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3、 保障饮水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四、饮水卫生——点滴关爱在身边。

五、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六、关爱群众生活,注重饮水健康。

附件2: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统计报告

市填表人联系**

单位盖章

二〇一二年月日

饮用水方案【篇7】

各市(区)卫生局、高新区、经技技术区、工业新区社会服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山东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5月13日至19日是今年的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为切实做好宣传周各项活动,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鲁卫食安监督函〔201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3年威海市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2013年威海市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计划

威海市卫生局

2013年5月15日

威海市卫生局办公室2013年5月15日发布

2013年威海市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计划

为进一步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让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增强饮用水安全意识,在总结“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卫生厅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科学认识饮用水造福千家万户

二、活动时间

2013年5月13日至19日

三、活动内容

(1) 开展饮水知识进社区和农村普及活动。市本级及各地要组织专业骨干,深入城市社区和乡镇农村,通过发放饮用水知识宣传页、举办居民组(队)咨询会、组织开展水源卫生防护、供水设施保护及饮用水检测、消毒等观摩实践活动,让广大基层群众获取饮用水卫生科学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促进社会大众自觉形成良好的饮用水卫生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和支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 开展饮水卫生知识专项宣传。市本级及各地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机构**上设立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专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介,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饮用水与健康问题,组织专家力量,深层次开展饮用水卫生专题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

(3) 开展供水管理人员教育和卫生监督管理培训活动。市本级及各地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对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供管水人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提高供管水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供管水能力水平;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开展服务及技术培训,规范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质量,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切实发挥好12320卫生**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作用,积极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群众对饮水卫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地方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全面总结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于2013年6月8日前将活动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纸质版及电子版)、相关**资料等报市卫生局食安科。

联系人:曲永利

联系**,传真:0631-5300034

电子邮件:附件:1。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统计报告

22013年饮用水卫生周参考条款

附件1 2013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统计报告

(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

附件23

2013年饮用水卫生周参考词

1、 掌握科学饮水知识,树立正确的饮水观念。

2、 你我共同参与饮水安全,人人共享健康保障。

3、 保障饮水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四、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五、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6、 关心人民生活,注意饮水卫生。

饮用水方案【篇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xx年全市重点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脱贫攻坚农村居民饮用水水质检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导致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农村居民喝上放心的安全水,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

1、监管底数清。县卫生监督所按照自身业务范围,重点巡查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做到底数清。

2、监管全覆盖。县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按照此方案巡查工作要求,按比例进行监督管理,年度内做到全覆盖。

三、监督巡查范围

全县11个乡镇,141个行政村,458个自然屯,402眼水源井。

四、监督巡查内容

1、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泵房内外环境卫生,泵房30米内无脏水井、厕所、牛棚、猪圈、鸡舍等污染源;

2、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水质检验报告单合格);

3、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

4、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并建立反冲洗和消毒记录;

5、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委托县疾控中心检验室定期检验(委托协议书);

6、供、管水人员要有有效的健康证;

7、制定饮用水各项规章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8、泵房内是否有蚊、苍蝇、鼠及生活用品或其它杂物,生产区与生活区是否分开。

五、巡查方法和频次

1、县卫生监督所每季度按监管底数的25%比例抽查,进行日常卫生巡查工作。对水质消毒、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等现场快速检测。同时,在巡查中要对供、管水人员的个人卫生、泵房内卫生进行指导。并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卫生院协管员做好巡查记录工作。

2、各乡(镇)卫生院做好辖区内水厂的基数兜底工作,每年两次全覆盖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每季度抽查5户末稍水快检,同时将半年和年终巡查记录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巡查工作是国家规定的饮水安全的重要程序,是农村居民吃上放心安全水的必要保障。

(二)完善管理,狠抓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巡查,及时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所,确保饮用水卫生管理形成常态化。

饮用水方案【篇9】

为了保障师生的安全饮水,特拟定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洗。办公室的饮水机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二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相关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保持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五、如发现有人为造成影响正常饮水情况,包括损坏饮水机、桶,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六、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七、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

八、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

九、食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食工作。

十、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

十一、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饮用水方案【篇10】

来源:中国环境报福建省日前公布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情况和问题清单,36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排查出环境问题52个,98个县级城市(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排查出环境问题80个,共计132个。通过落实“划、立、治”3项重点任务,两年内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据了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纳入全面打响污染防治七大攻坚战之中。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要求各地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限期完成清理整治,并计划于4月、10月对每个水源地的`每个问题开展两次全覆盖的全国范围交叉督查。福建省全面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整治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目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排查工作已全面完成,共查出环境问题132个,分别是工业企业7个、码头3个、旅游餐饮9个、交通穿越22个、农业面源污染10个、生活面源污染51个、其他问题30个。下阶段,福建省将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整治要求和查出的问题情况,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开展清理整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实行问责。

饮用水方案【篇11】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就_______桶装水的购销事项达成以下约定,共同遵守:

1、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桶装水生产标准,若产品质量不合格,如有异味,有杂质,有泄漏,标签破损,水桶破损等,甲方负责退货,换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乙方在转仓库或送出途中损坏的,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但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客诉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协助甲方协调与客户的纠纷。

1、甲方根据本公司的需求情况及时通知乙方所需纯净水的数量和送货地点,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指定的送货地点24小时内送水。

2、乙方在送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同数量的空桶。

1、乙方应在订单中明确货物的收货人信息,至少应包括:收货人详细地址、公司全称、指定货物签收人姓名(一人或多人均可)、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

2、甲方的货物到达乙方指定的地址的,乙方应在___日内进行货物签收和验收。

3、甲方及其供应商有权要求指定的货物签收人提供身份证明以供查实身份,并要求其在签收时在货物签收单上签上清晰可辨的姓名。若乙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其签收,并追究乙方逾期收货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可委托甲方的供应商直接向乙方发货,乙方在甲方供应商的货物签收单上签收,视同签收了甲方的货物。

5、乙方接收货物时,应及时进行验收,如有数量短缺、品名、规格错误、产品质量等问题,应在当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若乙方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水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桶____元。每月____号之前结清上月水款。甲方保证每月用水量____桶以上。

六、乙方首次提供:

甲方当月总货量50%个空桶给甲方作饮水周转使用。乙方实际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空桶数量以乙方所持送水卡上确认的“欠桶量”为准。

(1)乙方在回收空桶时,必须遵守甲方对于空桶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空桶质量,不得回收含有异味、明显老化、外观太脏、有破损的空桶。

(2)若乙方回收了上述质量不合格的空桶,甲方将不受理乙方的空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处理不合格空桶。

(3)乙方不得回收与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水桶不同材质、不同规格的水桶。否则甲方将不受理。

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有权转让代理权,但转让前需经过甲方认准同意,且转让前需和甲方结算清所有账目,包括所缺少空桶、所欠货款等。转让合同需有甲方作为第三方出现,否则甲方不承认乙方的转让。

若甲乙两方有一方违反以上约定,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终止合同。

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需友好协商解决方案。

若甲乙两方中任何乙方出现争议,都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收货,则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委托第三方收货说明(说明至少包括第三方收货人详细地址、公司全称、指定货物签收人姓名、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加盖乙方公章)。货物交由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签收后,视同甲方已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十三、经国家质检部门确认,属______桶装水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提为经国家部门质检确认后,并非甲方问题的,乙方或供货方,首先即时处理甲方客户问题与赔偿甲方一个月的进货月结金额作为补偿(以上月结金额为准)。

十四、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只饮用乙方所提供送到的桶装水,如甲方出现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近三个月内进货月结金额给乙方作为补偿,与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不尽事项,双方另作友好协商解决。

代表:

饮用水方案【篇12】

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3、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并记录。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4、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1、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3、饮水机消毒宜请专业机构进行,若学校自行清洗消毒的,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4、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使用的输配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的制度并予以落实,认真作好相关记录。

4、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要进行管道清洗消毒。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1、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按要求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用并报告。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5、确保师生用水安全,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水管。

6、桶装纯净水产家具备相关质资,重视饮水机的消毒管理,定期消毒。

7、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的应急处理办法等。

饮用水方案【篇13】

(一)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范围: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使饮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饮用水水质出现异常,影响饮用者正常生活;

3、输配水管网破损或二次供水设施防护不严,使饮用水水质恶化;

4、饮用水水质污染,造成介水传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显的污染源,并怀疑饮用水源或饮用水水质有可能受到污染。

(二)后勤部门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三)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供管水员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单位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领导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期间,应密切注意事态发展,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并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和处理报告。

(五)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水污染事故。

(六)报告方式及电话:在当面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饮用者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饮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饮用水方案【篇14】

为便于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成立XX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组。

成员由县直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三、进度安排

20xx年4月8日前,完成县级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20xx年年底前,完成县级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一)“划”。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工作由县环保局完成。县环保局负责划定、调整水源保护区相关材料、技术报告的编制、上报。

(二)“立”。水源地立标工作原则上由水源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按规范要求设立、完善。

(三)“治”。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按照水源地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县环保局负责收集各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信息并予公布。

县环境监测站按规定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上报。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县级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县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从20xx年4月起,县环保局每月月底前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xx),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xx)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xx)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随时迎接上级组织的督硕桨臁6月闹安涣Α⑴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xx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长效机制。县直各相关单位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