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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方案

2024-03-24

安置补偿方案集合七篇。

在为单位或者企业工作时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举办一些活动,策划书充当了参与者的沟通角色。活动策划必须写的有条理且清晰,好的活动策划都有哪些内容?经过整理,小编为你呈上安置补偿方案集合七篇,请收藏并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安置补偿方案【篇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国家征地政策的指导下,对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被征地的农民或居民,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计划。这个方案的目的是保障被征地人口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能够得到顺利过渡和良好的发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需要从政府、开发商和被征地人员三方面紧密合作。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当全方位了解被征地人口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人数、人口构成、农田面积和作物收益等,并在法律框架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政策方案。同时,政府还需承担主导协调的责任,确保补偿措施的实施合法和公正,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施工监督。

对于开发商而言,他们需要提供详细完整的开发规划,确保征地安置方案与开发计划的协同推进。开发商应当积极与地方政府和被征地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开发商还应当遵守环保和生态保护的规定,确保征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并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对于被征地人员而言,他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被征地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向政府和开发商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和农田情况,协助进行补偿标准的测算和评估。同时,他们还应当积极参与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为自己未来的生计做好准备。此外,被征地人员还应当密切关注补偿款项的发放情况,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被征地情况具体制定,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公正。同时,方案的实施也需要遵循科学规范,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要考虑到被征地人员的经济利益,还要兼顾他们的生活习惯和社会环境,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新的社会群体。

总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一项十分复杂和关键的任务。政府、开发商和被征地人员的积极参与和密切合作是方案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和有效地监督实施,可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安置补偿方案【篇2】

为配合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新围老屋村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经深圳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及区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及其它批复文件编号),需对新围老屋村核定更新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适用于本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一部分 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本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车管所、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部分 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对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m2,砖木结构300元/m2,简易结构240元/m2。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四部分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示范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室内装修、附属物、树木、绿地等补偿金额依据《淮南市201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淮府[2017]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位置:被拆迁人可在淮南市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内建设的.安置房中选取。

(二)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被拆迁人,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的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拆迁房屋原则上按原拆迁面积就近套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拆迁房屋

面积与45㎡安置房之间的差额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均价950元/㎡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与45㎡-60㎡安置房之间的差额面积,被拆迁房屋是砖混结构的,由被拆迁人按均价1350元/㎡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0㎡以上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原居住房之间的差额面积在1㎡-10㎡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1550元/㎡购买,差额面积在10㎡-20㎡的,由被拆迁人按1600元/㎡购买,超过20㎡的,由被拆迁人按1800元/㎡购买,安置房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按本方案补偿标准现金结算。

三、搬迁补助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80元的按180元计算)付给被拆迁人。 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付;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二次计付。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自被拆迁人搬迁交房之日起按月计算由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

(一)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二)用现房安置的,拆迁人按4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三)用在建或拟建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计付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内;安置房超过18个月交付时,从逾期之月起每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一倍。

第五部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本方案所称非住宅房屋是指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等类型的房屋。拆迁有合法产权凭证的非住宅房屋,依据其类型、合法用途等只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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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房的确认

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予以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明确记载的,以房屋批准建设档案中的初始登记及审批建设用途予以认定。房屋用途记载不明确,实际作为营业用房使用达四年以上的,可凭当时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的相关资料予以确认。

二、货币补偿

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淮南市201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淮府[2017]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停产停业补偿

(一)营业用房。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6%乘以6个月计算支付。

(二)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4%乘以6个月计算支付。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计算支付。

(二)办公、生产、仓储等非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支付。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第六部分 奖励 被拆迁人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拆迁人分别按以下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给予合法面积10%的奖励;第16-30日内给予合法面积7.5%的奖励;第31-45日内给予合法面积5%的奖励;第45日以后不予奖励。

附件:淮南市201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调节系数和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其他补偿和补助标准的通知(淮府[2017]91号)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指示精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县城整体形象,拟对农业局家属院危房实施拆迁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拆迁补偿方案:

一、 拆迁范围及时间

1、 拆迁范围:南至顺益道,东至农业局,西至南关厢村,北至水利局宿舍。

2、 拆迁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拆迁补偿与安置:

1、 凡在上述拆迁范围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居民住宅,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永清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进行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2、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面积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3、 货币补偿:平房按照合法占地面积每平方1500元进行补偿。

楼房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室内装修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评估后进行补偿。

4、楼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拆一还一进行补偿分配方法按照鉴定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现场翻牌号确定楼号,单元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楼房地下室1:1置换地下室,被拆迁户不对换的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补偿,地下室置换楼房面积的,按2.5平方米置换1平方米进行调换。

6、一楼没有阳台,按照二楼阳台面积进行补偿一楼面积。

7、楼前自建房屋,按照重置价格减成新进行货币补偿。

(1)、楼层调节系数:(见附表)

(2)、楼盘均价:

18层南北通透户型均价为2850元/平米

18层单户朝阳户型均价为2820元/平米

8、 优惠政策:

(1)、超出安置面积10平米之内按均价下浮200元。超出10平米以外面积按市场价格,放弃安置面积部分按1500元补偿。

(2)、地上物由被拆迁户自行处理。

9、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的剩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10、 在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

不予补偿。

11、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每平米(正房屋面积)每月3元发放,过渡期为18个月计算(按签订协议时间),暂定 6个月,剩余时间多退少补。

12、 搬家补助费:按每平米(正房屋面积)3元计发,实行产权调换的按2次计发。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次计发。 13、 附属设施迁移费: (1)、电话移机费88元/次; (2)、有限电视费250元/个;

(3)、空调(柜机)200元/ 台,(挂机)120元/台

14、 被拆迁人的房屋已经出租出去的,期租赁关系由被拆迁人与租赁人双方自行解决。 三、保证措施

1、 对于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和当时人可向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申请行政仲裁。

2、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期回迁的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廊坊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附表 1】

房屋均价及楼层调节价

计算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 一、十八层 各楼层均价表: 1、南北通透户

2、 单朝南户 各楼层均价表:

安置补偿方案【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__】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__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__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安置补偿方案【篇4】

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措施。这些方案一般由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下面将详细介绍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补偿安置方案要科学合理。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情况,采取个性化的方式进行补偿。例如,如果被征收的是农民,应该考虑到其农田的收益和对其生活的影响,给予合理的补儿、就业机会、培训等措施;如果被征收的是居民,应该考虑到其住房的价值、所在区域的配套设施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应该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被征收人的意见和诉求。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等方式与被征收人沟通,听取其对于补偿安置的建议和意见。同时,政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方案内容,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评议,确保方案的公正和透明。

再次,补偿安置方案要注重人文关怀。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面临着离乡背井和生活困境。因此,补偿安置方案应该注重人文关怀,关爱被征收人的身心健康。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咨询、社会支持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在安置住房方面,也应该考虑到被征收人所处的社区环境、交通便利等因素,确保他们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最后,补偿安置方案要监督落实。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抓紧执行,并及时汇报执行情况。同时,需要建立监督机制,指定专门的人员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违反方案规定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总之,补偿安置方案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方案时,要科学合理、征求意见、注重人文关怀,并加强监督。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真正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实现公平公正的征收拆迁工作。

安置补偿方案【篇5】

行政起诉状原告,_________________解**,男,汉族,19*7年*月27日生,住河北省**市**县**街27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__________河北省**市**县**路19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职务,_________________县长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2013年8月12日

以上是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起诉状范本希望您采纳。

安置补偿方案【篇6】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为了推进城市建设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它涉及到广大居民的栖息环境和居住权益,因此必须制定合理、公平、透明的方案来保障居民的利益。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它的重要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对被征收房屋的合理评估以及合理补偿。这一方案需要详细考虑房屋的面积、位置、房龄、建筑质量等多个因素,并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公正合理。在补偿金额的确定上,可以参考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综合考虑购房成本、装修费用、过渡期租金等一系列因素,以确保受到征收影响的居民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还需要考虑被征收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制定合适的安置政策。对于长期在征收区域居住的居民,可以优先给予替代房源或供应,确保其身心的稳定,减少由于迁居带来的不适应。对于不愿意接受替代房源的居民,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满足他们在新的居住环境中的改善需求。同时,还应考虑留给居民产权房或公寓楼的装修控制权,让他们能够根据个人需求进行布置。


另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还应考虑居民的社会关系和就业问题。对于居住在征收区域的居民,往往与周边的亲朋好友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之间有着经济、文化和情感上的联系。因此,征收政策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关系,将人们的互联互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同时,政府还应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帮助居民迅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并尽可能减少因征地带来的生计问题。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在实施过程中保持公平和透明。居民应该被告知他们的权益和利益,并有机会参与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在评估和补偿方面,要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并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同时,政府要对各个环节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方案的公正和公平性。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利益。只有通过制定合理、公平、透明的方案,确保被征收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城市才能够顺利实现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推进城市建设和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并通力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安置补偿方案【篇7】

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经依法审批采伐的成片林木,采伐后林木归原林权所有者。

(三)征地范围涉及鱼虾塘征收的,主要分三种类型补偿:

1、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前已建成的鱼虾塘,以及垦区范围外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统称“垦前塘”。垦前塘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地类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2、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后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属“垦后塘”。垦后塘收塘时按3400元/亩对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3、鱼虾塘原为耕地等整理改造的,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原地类进行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m2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指房前屋后空地或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原则上按120—200元/ m2进行补偿,对执行留地政策范围内的空地,可根据该项目农用地补偿标准加上留地变现款适当进行调整。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造的房屋。

(三)年1月1日至年8月1日《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无产权房屋的安置,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年1月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按建筑面积90%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城区及周边地区以年年初县建设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2、年1月1日至年8月12日《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建筑面积75%予以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以年年底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3、年8月12日至年12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只给适当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如有特殊情况,各乡镇及开发区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凡属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适当予以补贴。

5、航拍图未覆盖区域,房屋建造时间以村、镇调查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具结书作为依据,按上述四款规定执行。

6、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县政府确认同意后可按70%给予作价补偿,不予以安置。

(六)商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安置。在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但拥有产权和持有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60%×(店面区位评估价)确定。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8、9、10、11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只有一层平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主房只有两层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m2,高层安置房1500元/m2。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500元/m2,高层安置房元/m2,

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m2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元/m2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差价,要收取超面积部分(包括可享受的超面积和安置户要求增加的面积)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0元/m2。多层的层次差价从第4层开始计算;高层的层次从第7层开始计算。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只为一层的,且建筑面积在100 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二层的,且建筑面积在200 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三层的,按照确认面积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1:1作价补偿,即按被征迁房屋确认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安置房建设为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年;安置房建设为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计算按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封房之日起计算。安置房逾期交房按逾期交房之日起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3执行,在本标准执行前已实施临时安置补助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市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