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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文推荐】山四川省运动会口号(6篇)

2022-09-02

四川省大学开学时间。

用心准备一个活动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活动标语来推送我们的活动,活动标语一般会具有宣传的功效,你对活动标语的创作是否感到迷茫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编辑的《【优文推荐】山四川省运动会口号(6篇)》,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山四川省运动会口号【篇一】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四川省劳动厅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为甲方职工。

二、本合同为 期限合同,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止。其中试用期 / 月。

三、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本单位从事 工作,为 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可将乙方调在本单位内另一个部门(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甲方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集体合同条款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对从事职业的,甲方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有义务遵守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

甲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工时和休假的规定。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六、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甲方为乙方输的社会保险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经济能力为乙方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七、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甲方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和各种管理法。服从组织安排,保护本职工作,保证完成任务。

八、劳动合同期满,成立劳动合同期内甲方财产撤消等;本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还约定 为劳动合同期内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除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从事第二产业,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不影响本合同履行且不为甲方的竞争对手效力时,甲方可以准允从事第二职业。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和终止、解除合同后的月内;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乙方公开涉及甲方利益的商业秘密之前均得甲方同意。

十一、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图表及其它文件均应交还甲方。

十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乙方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的更改,只要对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应主动通知甲方人事(劳动)部门。需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以前说明的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应视为已送达。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合同书未经国家规定程序修改,则修改部分无效。本合同书代签字(盖章)无效。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时间、地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鉴订时间)

(鉴证机关签章)

山四川省运动会口号【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 市 县(区)。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甲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第六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以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第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增加或约定的内容,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相关内容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山四川省运动会口号【篇三】

投放者(甲方):

种植者(乙方):

根据甲方需要,在乙方所在地建立无公害草莓种植基地,经双方商议,特订立以下种购合约。

1、种植品种:__________草莓,面积__________亩。

2、品质指标: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要求

3、为确保公司出境蔬菜的农药残留达到出口标准,公司建立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由各基地的植保员负责监督,基地管理员负责执行,聘请___________的农技师__________担任公司的农技指导员,并结合进口国_________官方的检测要求,真正从源头到成品实行一条龙管理。

4、收购日期:前期待定(另行通知)后期收到出现黄果刺果时为止。

5、收购价格:种植者产出的,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投放者负责包销。每千克的收购价为。收购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

6、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自生效,于失效。

附:

(1)为稳定收购计划,防止大起大落,以每亩_____吨为基数,上下可浮动_________%(由于气候等自然因素导致的除外)。

(2)由于公司是承包基地种植产品,公司已全部付清土地承包款,并聘请相应的草莓农技师,故乙方需支付一定的定金(协商)。

(3)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

投放者:种植者: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山四川省运动会口号【篇四】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____

性质: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

性别:____

年龄:____

籍贯:____

现住址:____

乙方属性:(在□打上√号)

原固定工□

合同制工□

临时工□

身份证号码:____

×劳合号单位劳同书号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关规定考核后,同意招、聘、雇为本公司员工。;">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幢号 室号 套(间)数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方) 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ideng_f;">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愿将座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段______号的_____房(____室_____厅______平米)卖于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 该房的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由于卖房人房证及发票没有到手,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房证或发票等证件。

第四条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 )。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山四川省运动会口号【篇五】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ideng_f;">立合同人:

卖方: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买方: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买卖双方现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房地产座落于广州市 区 路 街 巷 (里、坊) 号 房,《 证》 证号 号,测量: 图 幅 地号。

二、 该房地产结构 层,使用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出售部位为该屋 楼(栋) 单元(详见房地产证确权面积),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连同室内附着设施。

三、 买卖双方议定交易价为人民币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签定本合同时,买方已按房地产交易价20% 元 ,(大写: 仟 佰 拾万 仟 佰 拾 元整)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余额 元 ,(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应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之日支付给卖方。

四、 卖方或买方不按规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

五、签订合同后,买方中途不买,合同即告解除,买方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卖方中途不卖,合同即告解除,卖方须双倍退还定金。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由提出的一方按定金的20%缴纳解除合同登记费给交易所;双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登记费即定金中的20%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六、本合同签订后,凡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简称:《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交易所将不予以办理,卖方应将定金退回买方。交易所将按照《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经交易所登记后生效。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买方各执一份,交易所存档一份。合同履行后,买卖双方所执合同应交回交易所备案。

立合同人:

卖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山四川省运动会口号【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和旅游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服务质量执法监督和旅游投诉的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游促进

第七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旅游业开发应当符合旅游规划。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编制其他有关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

第八条市(州)、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等旅游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规划、跨市(州)区域旅游规划并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旅游规划使用财政资金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编制技术业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发展和财政状况,将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旅游行政管理、旅游宣传等必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规划。旅游项目建设在立项时应当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转让。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的转让,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旅游活动发生期间,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旅游区旅游接待信息。

主要旅游区域发生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

公共交通枢纽、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和重要的商业街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点,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民自助式旅游的发展,为公民自助式旅游提供方便。

第三章旅游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订立合同。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其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

旅游经营者未经国家服务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已经评定的,不得违规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业约定标准。

行业约定标准,由省旅游行业协会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商约定。

行业约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旅游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节旅行社

第二十条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登记并公布。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门市部名义签订合同,不得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人员。

第二十一条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委托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

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出国、出境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有关部门审验。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中聘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不得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合同有关格式条款的具体含义。自理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中,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服务,不得单方面变更约定的内容。

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由旅行社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旅游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由旅行社支付延误期间有关费用和违约金;旅游者要求终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返回集合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确有困难需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不得以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

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向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名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年检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节导游

第三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资格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培训和推荐。旅行社决定聘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聘用期限和服务报酬等内容。

被聘用人员应当服从聘用旅行社的安排。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聘用方明确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应当由旅行社支付。

第三十六条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团队运行计划。

第三十七条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二)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第三十八条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核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节旅游景区景点

第三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

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医疗救助中心,建立健全紧急救援体制。

第四十二条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当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景区景点调高票价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受理重要旅游景区景点调高票价申请的,应当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90日后进行。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的生效时间,不得少于90日。

第四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旅游客运

第四十四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的资质,并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的旅游运行计划。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在约定期间内将旅游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不得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费用。

第四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和旅游者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出具有关书面证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或者根据旅游合同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六节旅游宾馆、饭店

第四十七条旅游宾馆、饭店按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旅游宾馆、饭店星级服务的标志,应当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的位置。

第四十八条旅游宾馆、饭店星级服务等级的评定和复核,可以由旅游行业协会提出初步评定和复核的建议,报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决定。

第四十九条旅游宾馆、饭店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旅游者在旅游宾馆、饭店提供的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宾馆、饭店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节旅游购物场所

第五十条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旅游购物场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五十二条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第五十三条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

第八节其他

第五十四条旅游营业性演出活动和旅游娱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宣扬封建迷信,禁止从事淫秽、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欺骗、诱导、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五十五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六条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内容、方式,拒绝强制交易;

(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本条例规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二)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等规定;

(三)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尊重旅游从业人员;

(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合理维护权益,不能擅自滞留交通工具或者经营场所。

第五十九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行业自律

第六十条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六十一条旅游经营者愿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自愿申请加入旅游行业协会的,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吸收其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

旅游行业协会依照行业协会章程设置其它入会条件的,应对所有的旅游经营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六十二条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监理制度,保证行业协会会员切实履行诚信承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的监理,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负责。

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业失信惩戒,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依据行规行约作出诚信监理自律决定。

建立旅游行业失信复议制度。行业协会会员对诚信监理自律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旅游行业协会诚信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十三条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

旅游行业诚信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查阅。

第六十四条省旅游行业协会对全省旅游行业诚信自律进行指导,市、州旅游行业协会申请加入省旅游行业协会作为单位会员的,其诚信自律约定应当以省旅游行业协会的约定为依据。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违反诚信自律约定,旅游行业协会认为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六章行政监管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旅游行业评估、服务质量等级认定等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旅游行业协会承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六十九条对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旅游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旅游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调解,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调解。

第七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暂扣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5至20日。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从事出国、出境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还的,暂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单方面变更书面合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内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15日至30日。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可以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三次以上,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交通、航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不依法颁发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四)违法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的;

(五)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能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由旅游、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xx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四川省旅游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xx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