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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后感

2024-01-23

法律观后感(系列13篇)。

在看完一部影片之后,其中的情节会引发我们的思考,一部优秀的作品往往能够激发人内心的共情。人们最真实的体验都是通过视觉获得的,写一篇观后感时,应该将“感”与实际联系起来,深入发挥。希望你会喜欢我推荐的“法律观后感”,也希望我们的网页能为您带来更多收益!

法律观后感(篇1)

思想自由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前提,是人类知识传承和文化积淀的基础,是真理传播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思想自由包括思想自由、情感自由、信仰自由等,这些自由属于人类意志活动本身的范围,是绝对的,不受法律的制约。法律应该只限制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纯粹的思维活动不会伤害别人。在人们的思想成为公共行为之前,不会破坏社会秩序。法律没有必要限制思想自由。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只能强加于人的行为,而不能强加于人的思想。实际上,一个人的思想是无法控制的,不论是外界的力量有多大,**的权力有多大,都永远无法阻止人们接受或持有某种见解,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可以剥夺人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却无法剥夺人的思想和信仰,法律无限制思想自由之可能。法律对于思想自由不但不应予以制约,而且应该提供必要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思想自由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人民享有财产自由、社会生产和政治活动自由、集会、结社、游行自由。但人是社会性的,他们的行为会影响他人和社会。每个人都有私利。它只会关注自己的欲望和要求,而牺牲其他人来满足这些欲望和要求。人们各种需求的无限性与社会满足这些需求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社会秩序的稳定受到严重威胁。

法律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行的首要工具,个人行为自由应当由法律来界定。行为自由,是指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自由。一方面,任何行为自由都很容易被他人或社会组织利用,这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滥用自由的受害者。

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等于说想什么时候游行就什么时候游行,想到什么地方示威就到什么地方示威,如此一来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国家又制定了《游行示威法》,具体限定了游行示威的各项条件,将公民的行为自由限定在不危害社会秩序的法律范围内。另一方面,国家的和平、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是实现行为自由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只以授权的规范来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又限制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的范围,就难以保证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有效实现。

言语是一种基本的思想表达方式,它有两种具体的存在方式:一种是口头的,另一种是书面的。例如,一个人记日记,即使在其日记中存在危害国家、社会的内容,但只是自己知道而没有在任何公共场合对任何其他的人宣传或散布,那么,他的言论是思想式言论,不具有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可能,法律无对其进行限制之必要,以减少法律实行社会控制的成本。

但是,如果这种行为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而对社会稳定有害的言论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那么它就会便成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言论。法律必然会对其进行干预,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不仅要保证言论自由的绝对性,而且要使言论自由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两人之间认为,***论自由应以公共利益为原则。

公共利益代表着集团绝大多数人的根本或长远利益。人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

自由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对自由的确认和对自由的促进。人们的思想是完全和绝对自由的。人们的言行举止要与法律相适应。不受限制的行为和言论将破坏社会稳定和福祉。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和思想的发展,一些人打着自由的旗号,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没有发展自由,社会就不会发展。

法律观后感(篇2)

我们从小就接受法制教育,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但是在事实上到底有多少人是真真正正地了解法律?又有多少人掉进罪恶深渊里再也回不来了呢?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知道只要有一点点的法律意识就不会掉进里罪恶深渊再也回不来了。

有的人从小就开始犯罪他们却不知道犯罪的后果和严重性。我通过《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读本》知道了反罪的后果、知道了许许多多关于法律的.知识。比如:未满十八周岁不能进歌舞厅等…

应该会有很多人同意我的这个看法吧?有句古话说的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孩子,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触犯了法律。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公民的素质和修养。

法律观后感(篇3)

读了这本书后,我知道了许多关于法律的解决方案和各种犯法行为。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一边第二条、我们应该得到父母的有益监护,这个当然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在控制孩子的一言一行,可是父母却做了一件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就是偷看孩子的私人物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小空间,这个道理当然包括16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孩子们。可是父母根本就不在乎,自从我买了一本日记本,开始写日记的时候,趁我沐浴或其他空儿,妈妈就会趁机偷看我的日记。要不是上次被我发现了,我还真不知道妈妈居然会管到这种地步!父母却说,偷看孩子的日记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孩子的心事,好好的帮助她们。其实未成年的孩子也是人,也需要一些小小的私人空间,哪怕是一本可以在里面写任何你的秘密或心事的日记本也罢。于是,我买了一本带锁的日记本,每天二十四个小时把日记本的钥匙带在身上才防止的.了这类事故发生!

哪怕是在网上建一个自己的小空间也好,我也不需要任何人能把孩子们管的那么紧。让我们一丁点自由的感觉都没有,更何况属于是父母想了解孩子的内心呢?其实我们的内心就是希望有一个自己的世界,在里面建立属于我们的青春的一些小小的,却不能被任何人知道的小秘密。

法律观后感(篇4)

通过学***,使我懂得了要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哪些行为是犯罪,更使我懂得了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不少。不久前,浙江金华一名高中生杀害亲生母亲的事件,实在令人震惊。作为一位当代青年,竟能把生他、养他十几年的亲生母亲杀害,这是何等的大逆不道,我想这在有着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中华民族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吧!

这给中国人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对美国青少年。我们现在正处于**的阶段,我们的思想正在逐渐成熟,但我们更加鲁莽和冲动。如果做不好,就会惹上麻烦,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摆正思想作风,学***法,搞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其次,做事前想一想,此事该不该做,这样做好不好,克服一时冲动;再次,把错后多做自我批评,分析把错原因,及时改正;最后得学会忍让并且搞好同学、朋友间的关系,互相帮助、纠正错误,这样可以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

2.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应该快乐健康的成长,将来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可是当我看完“未成年人犯罪**展”后,我才知道:在我们国家有些同样是祖国花朵,祖国希望的少年儿童,那朵朵小花还没有绽放时,就已经过早的凋零了,因为他们走上了与社会、家长的希望完全相反的路——违法犯罪。

有的孩子由于父母离异,而缺少父母关爱。于是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游手好闲、吃喝玩乐的所谓兄弟,他们每天就是泡网吧打游戏等,他们把钱花光了,就开始商量如何才能弄到钱。于是他们便开始偷、抢。

**展中有一个实例,因为抢劫遭到反抗,几个十几岁的孩子竟向面包车司机进行殴打并对其女友实施**。

才十几岁的孩子为什么干下这种本不该属于他们所干的恶性事件呢?通过**我找到了答案。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教师,他们的教育影响着孩子的思想和行为。如果父母与孩子经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责任感……如果在一个家庭里,“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在家长过于严厉的要求下午,孩子心理承受不了,就会自暴自弃,慢慢的走想极端;如果在一个家庭里,婚姻失败,家庭失和,对孩子的成长就会造成伤害。尤其是在单身家庭的子女因为缺少健全家庭的呵护,甚至有的家长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而培养出性格孤僻,心理畸形的孩子。

因此,过于严厉、过于放纵或放任家庭是儿童犯罪的原因。

此外还有社会因素,现在社会上的网吧到处都是,一些刺激的打斗游戏深深地吸引着这些还特培养,有教育的少年,他们频繁的出入这些场所,幼小的心灵埋下了不健康的种子,同时也点燃了犯罪的火种。

所以,我要亮开嗓门急呼:“未成年日呢是祖国的花朵,民-主的未来,属于他们的应该是五彩缤纷的花季,让我们的家庭给他们带来一份浓浓的深情,让我们的社会还他们一片明净的蓝天!”

法律观后感(篇5)

进入21世纪的中国,身为大学的我们重视对关于就业相关法律,学习求职法律并进行理论与实证的分析研究,换言之,分析学相关的法律势在必行,因为不论是就业还是还是面试等相关求职懂法就是保护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在学习之前,我似乎遇到了一个以前从未有过的概念之谜,但在学习之后,无论是自己的气质还是将来从事就业都是一个彻底的概变。

其中,劳动法更为重要。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资双方稳定的体现。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他对未来充满信心,对事业充满渴望,对理想充满抱负,即将迎来就业旺季。当我们冷静下来时,我们必须面对一个严重的问题:

无论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还是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顺利进入新单位,都必然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因此,我们首先要学会如何签订、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劳动争议隐患,保护我们今后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保护劳动者,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让用人单位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

学习求职类法律不仅仅是相关劳动法,别的法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之,学习相关的职业法是我们今后的自我保护。

法律观后感(篇6)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

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

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 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的追求。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 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而我已经从门外走进去了……

《法律之门》读后感 《法律之门》这本书,虽然只是看了书里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启发还是有很多的,我觉得这本书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对法哲学有自己的一些感悟才不至于读起来那么迷惑。 首先,说一下我对《法律之门》这本书的总体感觉。《法律之门》给我的第一个启发是里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书的作者主张,我们不能单纯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从法的总体精神去理解法。我认为这一点对于我们真正学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们看待一些法律问题时,得出的结论很多时候只停留在专业知识的层面,这样的观点往往是狭隘的,不利于我们长远的学习,所以书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另外,《法律之门》是一本很有味道的书,它除了让我们从中了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指导我们去思考问题,不仅是在引导我们思考书中的问题,更多地是在传达给我们一种理念方法,让我们掌握如何来分析问题,如何从被动看书转变为主动探究。 书的开篇序言中就讲到,初读本书的人可以从前言、导言和引言中获益,确实,在这些部分,也会有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引言中,作者给我们陈述了卡夫卡的一则寓言——法的门前,第一次读了这个寓言的时候,感觉这个寓言所要表现得是法律的威严及其具有神秘性,但是,对守门人最后说门是为乡下人而设的但是乡下人最终还是没能见到法感到费解。接着,看了卡夫卡拟续的 一位教士和K关于这个寓言的讨论,对这则寓言的寓意又有一个新的认识,但同时对这则寓言还是留有同样的疑问。

教士与K的争论点我认为是乡下人到底有没有被守门人蒙骗,K在开始的时候认为乡下人是被蒙骗了,而在教士与K在争论的过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蒙骗的是守门人的说法,守门人不了解门内情况,不知道自己其实从属于乡下人,处于受蒙骗的状态,我觉得这两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审视那责寓言,我又觉得他传达给我们的是法或许是虚无缥缈的,但因为有乡下人的期待和守门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讲到这里,我想讲一下对后边提到的“坏的秩序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这个问题我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坏的秩序或许没有让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但坏的秩序还是一种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码生活在其中的人不会终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对是安稳的,人们能慢慢适应秩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秩序,人们的生活是处于动荡与不安稳的,我认为,人们对于安稳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坏秩序也具有强制力的原因之一。 后边看了第一章,它的标题是:法官和律师是如何从先例开始推理,只要通过一系列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例来阐释遵循先例的原则,从中我们了解到美国的法律过程是争讼者先提出基于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则的论点,法官则需在争讼者提供的论点范畴内,基于先例作出判决,就这样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师制度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尽管法院可能制作并保存了判例记录,但却很少注意它们或者随意对待它们,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会寻找支持观点的方便判例记录,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压力。书里的提示与问题一直引导我们跳出法律的框框,从日常的生活中去窥视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为一种经验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人们说:“这个还没有先例”、“破例了!”、“下不为例!”。其实就是对传统的尊重的体现。作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延续,不至于被突然袭击所扰乱。另外,卢埃林写到:继续过去的实践,就是为没有经验的新官员提供前人积累的经验。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如果他懒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存在的实践在与他的行为进行比较时,对其偏见或者腐败进行了公开的监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为的空间。最后,即使前人进行实践时也曾懒惰、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见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由此可见,先例的还在于对法官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法官集体智慧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普通人从具有权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从而调整自己的预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最后,我想说,虽然只是看了书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确实有对书里的一些内容进行反复地揣摩,并尝试着去解答书里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迷惑,但这也是一种思维的乐趣,最佳的读书效果就应该是与作者之间有思想的交流,相信随着我们阅历的增长以及法律哲学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回过头来看这本书,一定会有不一样的思考与收获。

法律观后感(篇7)

听了一节生动有趣的法制教育课,我们可谓是受益匪浅。

一个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了解到那些与我们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到弄得不可收拾才反应过来。在这些实例中,有很多人只是一时冲动,为了解气,才范下了故意杀人罪,当初如果平下心来仔细想想,自己该不该做这些事,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

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是把一生都毁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而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则是最美丽的篇章,如果把这最美好的时间浪费在那幽暗而又阴森的且失去自由的屋子里,那一生将会有一道抹不去的阴影,陷入无底深渊,不能自拔。

青少年犯罪,不仅虚度了自己的青春年华,还会连累到自己的所有家人,因为他们把一切都交给了我们,就算是为了他们,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伤害他们的事。2016法制伴我行开学第一课观后感400字3篇2016法制伴我行开学第一课观后感400字3篇。

所以,我们要预防犯罪。 首先要不断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并且要加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 平时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在交友方面还要增强判断力,判断出该交的朋友和不该交的朋友,从而更好的发展自我。

不过我想,那些青少年罪犯或许是一时疏忽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如果身旁有这样的人,我们也要尽可能的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我们对他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给他找回自信。

法律观后感(篇8)

法律讲堂”我每天都看,可是学到了不少的东西。下面随便说一个吧。

一、案例:深夜,一女子(下面简称A)被两个抢匪追赶,逃到一个中年男人(下面简称B)所开的小卖部求他救自己,B为了救A,与两歹徒搏斗,负伤住院,A从此再也未露过面。在歹徒尚未被抓到的情况下,B认为他是为了救A才负伤住院的,A不但不感谢他,连一次都没有来医院探望过他,B十分气愤,他认为医疗费应当由A负责,所以将A告上法庭。而A认为是歹徒将B刺伤的.,与她无关,她也是受害者,所以拒付医疗费。

二、专业法律名词解释: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观点:由于她被歹徒追赶,逃到B的小卖部,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她也是受害者,不应当替B付医疗费。

四、原告观点:A的情况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没有别的办法了,只有这么一个唯一的出路了,才能称之为“紧急避险”,而当时A除了逃到B的小卖部求B帮助,还可以寻求其他的帮助,比如说报警、向其他人求助等等,所以A的做法根本不是“紧急避险”。

五:法院判决:法院认定A的做法不属于“紧急避险”,而且A将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转移到了B身上,导致其受害,法律上称为“风险转移”,所以A应当负责B的医疗费用。突然觉得有些累了!心里总是有种莫名的心烦!不知道自己该去做什么,能去做什么!

今天法律讲堂上演,男主人公和女主人公是大学同学,后来结了婚,婚后10年,他们有了女儿,可是男主人公却和单位里的女秘书偷偷在一起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被他老婆发现了!当初那个男人创业很艰辛,是女主人公一直陪在他身边,可是后来有了钱就……为什么男人有钱就会变坏?为什么不能忠实原配老婆?难道这就是男人的本性吗?女主人公发现后,说要离婚,其实或许男主人公是怕他老婆分他的钱,因为他现在公司的资产已是百万。女主人说让他签了份协议,大概意思是说如果离婚给付女方99万,好像房,车,都归女方,还有公司部分股份。但是那个男人最终还是和女主人公离婚了,法院好像也判了给女方99万,车,房,也都归了女方,孩子也归了女房,每月给付生活费!

其实有时候看了这些电视,我倒是真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我不想面临失去,更不愿意看到老公有了钱就变。所以有时我会傻傻的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

法律观后感(篇9)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内容摘要】“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博登海默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其本质上就是对法律、权力、权利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解读。要使权力支持和尊重法律,-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内容摘要】“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博登海默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其本质上就是对法律、权力、权利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解读。为了使权力得到支持和尊重,国家制度必须包涵权力制衡机制,进一步拓展权力保障机制。只有权利与权利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转型社会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律;秩序;正义;权力;权利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是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花费30年心血完成的法理学著作,较为集中地阐述了其综合法理学的观点。

该书分为三个部分:法哲学史、法的性质与功能、法的起源与技术。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按时间线索叙述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这种历史的介绍在主要是描述性的,除结论一节外并未对各种学说做出评价,并指出“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个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

”(页198)第二部分在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进行综合的基础上,论述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指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充分展示了其综合法理学的理念。而第三部分主要就普通法系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作了比较客观的**。本文从美国法律制度的现实出发,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同时列举了大量的真实案例,并用法院的判决来说明问题,雄辩有力。

一、本书核心思想概述

不难看出,这本书的第二部分性质和功能是整本书的核心和精髓,它闪烁着博登·哈默的智慧。作者从秩序的需求、正义的探索出发,深入浅出,谨慎周密地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在内的多种方法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这一复杂的人类文化现象的独特看法,即“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页318)并结合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区别,指出了法治的利弊。

正如作者所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页318),它包含两个元素,即秩序和正义。作者从自然界中秩序压倒无序的普遍性着手分析,又从人类社会对秩序的寻求及其心理根源进一步深入论证,指出人们具有“将社会交往置于规则支配下的倾向”(页228),而法律正好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求,“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页233)。正如作者所论述的那样:

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的**,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状态和**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来讲,处于居间的位置。通过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私人或私人团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避免或防止严重妨碍他人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它可以努力限定和约束****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这种权利对确获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侵损、以预防任意的**统治。

(页233)

然而,要在上述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之间维持一种折中或平衡,“若没有规则就无从实现”(页234)。此时,笔者主要从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等方面**了法律形成秩序应具备的普遍性条件。“一个法律制度,从其总体上来看,是一个由一般性规范同适用与执行规范的个殊性行为构成的综合体。

他既有规范的一面,也有事实的一面。”(页238),“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页239)因此,我们说,“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部分的自主性。

试图将法律与外部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完全分离的尝试必然失败。”(页242)而且,由于秩序所关涉的只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实质,因此,仅仅包含一种秩序的规则在博登海默看来是不能够被称之为法律的,只有当这种秩序所追求的目标是正当且可欲时,也就是实现了正义时,它才有了法律的资格。

虽然“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页252),但是“社会秩序中的正义问题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可以进行理性讨论和公正思考”(页264)。而且,从正义的概念范围来看,“正义概念有意义的适用范围仍是极为广泛的”(页270)。此外,从正义与自然法以及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的比较中,博登海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页297)也唯有如此,才能打开通向人类“共同福利”的幸福之门。

由此可见,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页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第2页318)。

2、 法律、权力与权力——对本书核心思想的另一种解读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的**,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页233)“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权力欲的一个工具。”(页363)而法律的实现又依赖于权力或强制力的保障。可见,社会秩序的实现,本质上需要法律与权力的良性互动。

再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页252)就是正义的目标;正义的要求还包括了“防止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禁止伤害他人、承认基本人权……确立一个公正的奖惩制度等。”(页270)而上述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以及正义要求所包括的一些合理需求,我们今天的法理学称之为“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所说的正义是人的权利得到合理实现。

可见,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对权利的合理配置。

因此,在博登海默的法律定义中,对秩序与正义的解释实际上实在另一个层面上阐述法律、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换句话说,法律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为准则的办法来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限制无限膨胀的权力,保障合理权利的实现,从而使法律、权力、权利达到一种平衡。

正如书中所描述的那样“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结构权力的出现,而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页361)可以说,法律是权利与权力的调节器。

三、理论层面的思考

如上所述,社会秩序的实现需要法律与权利的良性互动,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对权力的合理配置。那么,博登海默认为的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法律,其本质上就是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因此,当国家选择法律作为规范来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法律框架下的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就成为法律界和政治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问题。

(1)法律与权力

虽然关于权力(power)的概念,人们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但博登海默认为要恰当地认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纯粹形式的权力上,这个意义上的权力“旨在实现对人的绝对统治”(页358),即是一种毫无拘束的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权力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法治实践表明,“权力与法律的相互依赖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就像一个精致的过滤器,它净化和证明权力;法律通过权力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并与社会变革相联系。这样,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控制与控制,而且是一种复杂的双向互动。”诚如博登海默所言:

“一个政治国家的典型事态,既非以无限权力的统治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特点。... 一种典型的社会秩序状况,表现为权力与法律的相互渗透。”(页359)虽然依然存在着权力失控的地带,但法律一直在努力,“对无限制行使权力的作法设置了障碍,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页360)。

而法律实现这种均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页361)。

(2)法律与权利

根据博登海默在对正义的概念,可以看出正义的要求很广泛,“在某种程度上都同人类的共同需要有关系”(页271),而这些需求与权利的概念不谋而合。因为,权利在英文中一般表述为right,就是指正当的,与正义、法律或道德相符合的或是某人生来就享有的合理需求。“只要一个现行的法律制度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要和要求,社会就会认为该法律制度是正义的,或者其合理的程度至少是能为人们所接受的。

”(页324)也就是说,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至少是确认和满足了人们基本权利的,否则,就会妨碍它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此外,博登海默还认为,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和平等)“深深地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所以在它们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就是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页325)。根植于人性的安全、自由和平等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因此,一项法律制度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基本人权的合理分配与平衡。

法律观后感(篇10)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学进行了批判性解读。语言通俗易懂,例句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表达了他对法理学的理解: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态度决定的。

这本书分为七章。以下是我对七章的总结和理解。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地说,常识法律概念只能称为19世纪以后的常识概念。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

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

自上而下的强制决策;放弃理想的法律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一命令的实质是表达制造者的意志,必须为他人所接受,否则制造者将给予暴力制裁。

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

刘星得出的结论是,所有法律规定最终都应以权力机关的意志威机础,对其施加义务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没有这种实质性的、有效的意志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也就不会有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

由于法律是一种秩序,法律的渊泉来自主权的意志。根据分析法的观点,法律的存在取决于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一个人或某些人的习惯的服从。刘星还认为,法律秩序理论的出发点是将权力规则视为隐含义务规则的法律。

英国哲学家边沁认为君主的秩序是好是坏。但是,不论其好坏,都必须将其视为法律。分析法试图引入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来解释法律现象,从而引出实证分析法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动中的法律。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秩序,法律秩序理论隐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将有争议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法律条文得出的对错结论没有明显区别,每一个结论都是合理的。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为中。这种规律的特点是只能预测和不可预测,而且是不确定的。由于“黑白规则”并不是法律适用者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唯一依据,其所形成的判断依据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

再者,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断要比通常所说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更强的真实有力的影响。现实法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为中,法律的特点是只能预见和不可预见,不确定。

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现实主义法学在确定“行动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实用主义的期待与展望,并试图改变通常理解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价值。

第三章,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员行为模式“内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规则之一的“承认规则”之中,因为“承认规则”具有确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一句话,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

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有时并不能说明广义的法律优于狭义的法律,特别是当对恶有着更为一致的仇恨时,狭义的法律可能优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人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会产生争论,另一方面,上述社会现象展现的“出处”、“形式”和“结构”,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认识法律现象。

第四章,解释性质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治、政策道德标准,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德沃金看来,法律与道德或政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和政治道德性。

在法律实践者的“理论争议”中,正像“明确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样,“隐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法律知识可说是“客观的”,因为它始终是隐含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说是“主观的”,因为,它始终是依赖人们用理想来确证。

但是,它总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五章,关于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内在矛盾,法律认知存在内在结构,最终法律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从法律最终形成的机制来看,这种不确定性的最终根源在于意识形态的干扰和破坏。

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含义。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内在矛盾,依赖读者的阅读姿态的选择,或许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从知识论看,主张法律不确定,必然主张法律具体内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体内容不可知意味着一般性质的法律知识是没有意义的。

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写到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和需求中的法律,在这两章中,作者提及到法律在地方实施和使用中的困难,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其权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着“霸权”。而对话中法律作者则认为由于理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话,是不同政治道德观念的对立,因此有时似乎不能达成共识。无论在地方性的法律还是对话中的法律,作者都引入道德与之比较,并指出两者的冲突与不同,最后就是对于“恶法”的如何作答,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定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

人们的知识和需求是不同的。在法律事务实践中,必须达成具体共识。这样,人们可以而且应该通过交流和对话来理解什么是法律。这一过程使法律本身成为实践语境化的具体存在。新的实践法学理论将有限弹性法治视为现实存在和应该存在的政治设计,认为法律合法性本身并不排斥法律结论的多样性。

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应该首先回答:我们的姿态是什么?

这是我对整本书七章的理解。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是统治阶级不可或缺的手段。法律是国家制定、承认和实施的规范各种行为的制度。

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角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对于什么是法的问题,笔者并没有给出肯定的回答,而是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对我们主义进行了阐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

在这个层面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具体到相关的案例,去问法律的具体规定。

除了这些认识之外,本文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在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中,a是b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为了防止b改变他的一指,a杀死了b。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

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刘星教授的字里行间,我更加透彻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将通过对法律最基本的概念为前提,努力学习,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法律观后感(篇11)

岩村路小学是柳州市鱼峰区所辖的一所普通小学,作为全国青少年法律示范学校,我们始终坚持“青少年法制教育特色学校”的办学目标,实施“法制教育促特色,法制教育促发展”的办学举措,牢固树立德育首位意识,以课堂教学为重点,以课外活动为载体,坚持学用结合,促进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形式创新,依托“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学校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法律示范学校”称号、“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授予的“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连续三年被评为柳州市青少年法律示范学校。我们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很多小朋友在驻足**法制漫画

一、深化内涵,赋予目标新的活力

在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中,我们就如何挖掘法制教育深层次内涵,进一步深化法制教育,继续打造我校法制教育品牌的工作进行了广泛论证,提高了学生法律素质,起到了带动的作用,有效地推进了全校的学法用法活动。为加强对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成立了未成年人模拟法庭,以案件陈述的形式生动地再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了生动的了解。2006年,我校开展了两期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培训了检察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27名诉讼参与人。

坚持创办《少年法制报》,培养了一批法制小编辑,以新颖独特、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在案例剖析、法律答疑等活动中学法、知法、用法,报刊受到了学生的喜爱。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少年法制报》的育人作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在班会时间组织讨论学***的文章内容,有针对性地写读后感,并形成了制度。自编自办报刊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育人的效果。

一个学生这样写到:“阅读了法制报,使我知道,多少‘瘾君子’暴死街头,多少吸毒者因没钱吸毒而走上了杀人、放火的道路,最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定要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在“三斜培养制度实施过程中,我校配套建立了激励机制,在每学期末评出优秀小讲解员、小法官、小编辑,进行表彰,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每一次招聘小法官、小讲解员和小编辑,学生踊跃报名,积极参与。正如一位学生所说那样:

“它不仅仅是一份荣誉,更重要的,它是我学法、守法、护-法的重要实践活动。我想成为一名小评论员,体验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崇高和伟大。”

(二)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内容渗透到课堂教学活动

“课内要质量,课外要效应”是我校法制教育内容渗透教学工作的目标。因此,要集思广益,整合学校少先队、政教部门、各学科教师等方面的人力资源,从三个方面寻求突破,使法制教育内容更有效地渗透到课堂教学活动中。一是由学校教学部门专门组织开展一节法制学科渗透课、一篇渗透法制教育学科教案、一个学科渗透法制教育案例等三项活动,配备法制课教师,把法制课堂作为学校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主阵地。

二是进行法制教育课程开发。通过课程教材的整合,解决了法律教育载体对儿童的适应性问题,满足了低、中、高年级学生的需求。实现了法律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价值追求。三是组织实施“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实验与研究”教育科研课题,探索普及法治知识教育,提高学生法治意识的办法,开展以“爱心与责任感”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努力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方式和新载体,提升了“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内涵和实效。

小编辑在编辑部认真工作

3、 坚持法制教育与德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逐步深化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和依法办学工作

(一)坚持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思想、行为,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转化,提高学生依***的能力和水平。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密不可分,通过抓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发展,开展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实现法制教育和德育工作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模式。以学生身边发生的事例创作艺术,形成素描、三句半、相声等法律节目,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学生辨别是非,明辨是非,自觉抵制。

法律观后感(篇12)

翻开书的目录,浏览一遍,在心里猜想,读完这本书我大概会有些什么收获。这本很薄,但是“书不在厚”。在短短60多页的时间里,它告诉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任务和法律的价值。

看过之后,技能培养我们对法律朴素的认识,又能引起我们对法律本身的简单的理性思考,看完之后也不会觉得累。

书一开篇,作者就从希腊开始梳理在法学上的各种思想与主义。哲学,法学,哲理法学,法律哲学···这其中的一个个概念,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确实是我不能驾驭和理解的。

在书中,作者写到这样两句话,“无论我们把文明看成是事实还是观念,我认为它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的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是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我所理解的是: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文明”是法律的科学的出发点,而法律是对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但这种对人的内在或本性的支配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维持、促进和传播的呢?之后有给出答案,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的目的是迫使他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来维护文明社会,防止他从事不符合社会秩序假设的社会行为。

社会控制的手段就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专为这一目的而设立或遴选的团体、机构和**所行使的强力。它主要地通过法律发生作用,这就是说,通过被任命的**人系统的和有秩序的使用强力”。

所以在庞德看来,法律依赖于作为社会和政治组织的有权有势的执行者。

第二章作者讲述了“法律是什么。笔者认为,自6世纪希腊人开始思考这些问题以来,法律是什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许多东西曾发生作用使这个问题成为一个困难的问题。

但是困难最重要的根源是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因此,人们试图用其中的一个来解释这三个问题。如果这三种意义可以可以统一起来的话,最后就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

第三章作者主要讲述了“法律的任务”。他在里面有这样一段话:“一个法律制度通过下面一些列办法来达到,或无论如何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

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使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的被承认的利益”简单来说,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保护利益来调节利益冲突。利益又是什么呢?庞德在接下来有解释了利益同时又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

第四章最后一章作者讲到价值问题。“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但是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避免的”,因为“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是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这种准则可能仅仅是保持和平、保持社会现状、促进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或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或是经济阶段的自我利益的实施。

一种文明的理想、一种把人类力量扩展到金肯呢个最高程度的思想、一种为了人类的目的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进行最大限度控制的理想,必须承认两个因素送我控制:一方面是个人的主动精神,个人的自发的主张;另一个是有秩序的,组织起来的活动。

法律观后感(篇13)

西德尼吕美特的《十二怒汉》给我们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12位陪审员审理一起子杀父的案件,在面对11位认为有罪的同僚,8号陪审员坚定的回答了“无罪”的判定,并通过细致的推断,说服了其他十一位陪审员,做出了“无罪”的判决。8号陪审员的感性理解是一个孩子的同情,他从6岁起就受到父亲的拳头的伤害,从未得到过照顾。

良心驱使他面对11位同事的疑虑,分析案件的可疑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下面是《十二怒汉》在法律方面的观后感,欢迎阅读。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80后的我们有幸接触先进的科技给我们带来的无限快感,很少人体会到或者愿意去体会曾经人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然而如果通过某种方式回首前尘,我们会发觉自己渺小的人生只是在短暂的一瞬之间从世上掠过,却还没有机会去懂得什么是所谓的人生。

半个世纪前,我们还没有出生。那时,共产主义中国刚刚建立起来。国家主席是毛泽东,总理是周恩来。在我们父辈经历这一悲惨经历之前,已经快十年了。此刻,在世界的另一边,一群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公民坐在法庭的会议室里,试图通过匿名投票对一名年轻人的罪行做出公正的审判。五十年代美国人对于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公平和正义的思考疑问通过电影《十二怒汉》全部呈现在我们面前,令新世纪中国人唏嘘和感叹。

这是1957年拍的这部黑白电影带给我的震撼。

《十二怒汉》的主演亨利方达在二十四年后的一九八一年获得奥斯卡颁给他的终身成就奖,于第二年逝世。但是他的大名和导演sidney lumet的这部不朽巨著永留人间,为法律和公正下了一个强有力的定义。

“life is in their hands,death is on their minds”,这是本片的一句宣传语。当一个人的生命掌握在别人手中时,这已经是对自己重大罪行的最好惩罚。如果这个人是无辜的,可怜的,无助的,他只能祈求上天的怜悯。

幸运的是,这个审判发生在司法已经基本制度化和独立的美国,这个等待审批的嫌疑人,因为一位职业是建筑师的陪审团成员的坚持而最终躲过了一劫。

十二位陪审团成员刚进入会议室的时候,其中一人信誓旦旦的对主人公陪审团里的那位建筑师(亨利方达饰演)说:“我们要拨丝盘茧地把案情弄个水落石出”。可是刚一开始讨论,大家就主观地纷纷表示相信证人的证词和律师的陈述,十一人一致认为嫌疑人有罪。

主人公却若有所思,举手反对。他知道他们今天很可能会派一个无辜的年轻人坐电椅,这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这种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关注使他立即成为攻击的焦点和目标。

有的人想聊不相关的趣事,有的人急着去看球赛,有的人在推销自己的生意,还有的人根本不在意自己对此事的立场,这些人的心态被几位演员们刻画的非常出色,尤其是主人公与他们的对话和辩论逻辑清晰,安排睿智,更带有难以言喻的沉重。主人公在一开始被质问的时候说了很多次“我不知道”,而就是由于他“不知道”,所以他无法随随便便的就判决一个年轻人的死刑。

美国建立大陪审团制度的目的是为**律的公平正义,尽可能避免误判和误判,让普通公民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参与。所以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有权做出最终决定,而不是只有法官一人。但是,这些陪审员并不一定了解法律,有些人在司法审判中没有同情心,甚至完全没有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

这部影片点出了陪审团成员的不负责任,道出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真谛:“无罪推断”。当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犯罪时,我们应该认为他是无辜的。

这是对公平正义以及尊重人权的一种解释。

整部电影几乎全部在一个房间内进行拍摄,完全依靠几个人精彩的对话和拿捏到位的肢体语言支撑剧情,没有任何多余的废话,也没有拖泥带水的叙述,当观众与主人公感同身受的时候,是没有理由会觉得枯燥乏味的。导演敢于冒这样的风险,证明了自己的勇气和才华,最终拍出了一部经典电影。

通过主人公的正当论据——虽然本应是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职责,但成员们一个个改变了看法。尤其是主人公拿出那把所谓“与众不同”的刀时,我也相当吃惊。原来他是做了充分的准备和对案情的思考而来的,并不是像其他人若无其事的来例行公事。

从十一个强烈的赞同到最后十二个真成的反对,这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仅拯救了一个人宝贵的生命,也传播了宝贵的普世价值。嫌疑犯是否杀人并不是本片的重点所在。这部经典影片并没有否定陪审团制度,它聚焦的关键是无论是作为陪审团成员还是辩护律师,我们是否能够在没有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下就轻易地判决一个人的死刑,我们是否在漠视生命,我们是否存有私心,我们是否在滥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

这对生活在半个多世纪后司法制度仍极不健全的中国的人们,仍有着前车之鉴的启迪作用。

很难想像,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沉默,我还能平静下来,看这些黑白**里的粗制滥造的电影。

时间如同一个可以自动筛选的机器。50年的时光流逝之后,总会有些东西会被人们记住。所有浮华的一切褪尽;而所有的带着悲悯的情思会被留下。

我在想,50年后。会不会有人还记得在某个50年前的某天,天还未亮的凌晨,我坐在我那已经成为古董的电脑前,写一部100年前的电影;仅仅只是因为一个误会,然后书写。火神纪。题记。

静下心来看一部旧得快发霉的电影,需要机缘巧合也需要很丰裕的时间;而我庆幸,我拥有这一切。其实我本来想看的是最近参展第64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的那部《十二怒汉》,也叫《俄罗斯联邦》或者《12 razgnevannyh muzhchin》;只是因为译名上的相同或类似,所以我才得到了这部电影。从海报上看,《俄罗斯联邦》似乎跟这部电影差别不大,都是一张桌子,坐着十二个愤怒的男人在商量着什么。

我想知道那部电影是否是对50年前那部电影的致敬。

黑白,单声道,也许因为收音设备的老旧,甚至还有些杂音和暴音;可是穿越了50年的时光,这部电影在我看来依旧生猛鲜活。我看的是***的修正版本,至少从清晰度还是让我满意的。如果你能挺过前十分钟对色彩的渴望,那么不看这部电影似乎很难。

也许,真的会有一些电影可以被称作不朽的经典,至少那些时光流逝在这部电影身上看不到任何痕迹,穿越了时光和空间以及世事的变迁,它依旧完好无损地保存了这部电影最初想表达的那一切来到我们眼前。

没有我们认识的明星,没有我们熟悉的导演风格,一切都是未知的。我所知道的也许只有获得过美国影艺学院颁发终生成就奖、美国电影艺术和科学学院授予的特别荣誉奖和凭着其谢世之作《金色池塘》于1981年获得奥斯卡影帝并在同年拒绝领取奥斯卡终身荣誉奖的亨利方达。然而对我来说,我所知道的这些似乎仅仅也只是一位伟大演员和戏剧大师的传奇人生以及与人闲坐时的谈资数据,我对这部电影的一切依旧处于一种极度的无知。

可是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完全的未知,这部电影带给我的却是一种完全的震憾。在看完这部电影的时候,我突然感叹,原来这么多年来那么多的电影都在做着一些徒劳的工作,在50年前,电影艺术的发展就已经很成熟了。重复前人曾经做过的那一切的劳作,其实都是一种徒劳的浪费。

这部电影的拍摄手法在现在看来依旧显得并不俗套甚至还让我感觉到很新鲜。电影讲述了一个几乎就被定罪的弑父少年的案子在庭审之后由十二个男人组成的陪审团讨论案情的故事。电影开始在一个纽约法院的门口,经过一个简短的庭辩总结之后,进入了陪审团讨论阶段。

来自贫民窟,幼年丧母,父亲曾被判入狱所以在孤儿院呆了两年多,父亲出狱之后被父亲接回了家。生活贫苦,父亲酗洒,稍有不快便拳脚相加,连英语的句式和简单的会话都没能掌握。对于法官或者陪审团来说,这是一个没有任何悬念的一级**案。

没有人会在意这个少年是否真的曾经弑父,没有人指望这个少年如果活着又是否能给这个社会做出什么样的贡献。连他的辩护律师都懒得替他辩护,法官则是一付懒散的模样,所有的人都相信,这个孩子曾经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并且必须为之付出代价被送上电椅结束其还未开始的人生。

电影95%的篇幅都集中在那个不足四十平方的陪审团讨论室里。除了这个场景之外没有其它场景,所有的剧情都是通过陪审团的讨论来进行,而那种逐步剖解的方式给我们展现了那个已经发生的**的所有细节,经过严重的逻辑推理和假设推断论证之后完成了整部电影的所有情节。这样的叙述方式在如今看来反而让我感觉到新颖了。

至少,可以在这么狭小的空间里用人物的表情、动作和语言完成一部电影的所有剧情发展;可以说,在剧本和台词设计方面来说,这部电影是严密而且成功的。

在这部电影里我们可以看到什么呢。责任权力义务的统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体制、“宁可放过一万不可杀错一个”的司法政策、对人性的细刨深挖、对人物心理的推断剖析、对生命珍爱的善良人性、对生命的应有的尊重、在逆境里寻找突破的实战技法、以及逻辑推理方式等等。我们想在电影里寻找什么,我们则会看到什么,于是我们各取所需,这也许是一部伟大的电影作品最迷人的地方。

电影里谈到了权力,亨利方达所饰演的陪审员指责另一位陪审员说:我们有什么权力如此轻描淡写地而且毫不讨论地把另一个人的生命结束了呢。结束他人的性命并不是一件可以如此轻率的事,本来应该没有任何疑的一场投票因为对生命应有的尊重而变得有点扑朔迷离了。

大量的长镜头和语速极快的讨论,平和的反驳和合理的推断,这场长达九十分钟的辩论显得扣人心弦,节奏利落,结构紧凑,主题严肃,丝毫不因故事场景的局限性而显得沉闷。

一面倒的局势,一个人的坚持以及最后说服了所有人达成了一致共识,这样的剧情设置看起来很吸引人。所有的说服均建立在一种严谨的推理逻辑里,让这部电影的合理性不容置疑。有人曾说,这部电影的剧情显得有些牵强;其实不会,如果真的能够理解陪审团制度,虽然没有办法证明嫌疑人无罪,可是有疑点能够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是无法定罪;再加上层层剖析的论证,电影的剧情其实很经得起推敲。

当然,没有办法忍爱长篇幅对白的孩子们应该不去看这部电影。因为这部电影的所有剧情都是用对白来展开并且发展的。可是这部电影的对白并不让人感觉乏味而且如果跟得上它的思路,这会是一部让人津津乐道的电影。

这部电影还有一个比较出色的地方,就是用对白的方式、人物的行为动作和语话方式来塑造人物形象。在这场漫长的争辩里,各个人物的人象都极其饱满而且各具个性,用一个小场景来展现故事并且成功地塑造出十二位陪审员形象和少年嫌疑人、被杀的受害人、年老的邻居和对街的妇人的形象饱满个性十足;这一点这部电影做得非常出色。

以现在来说;两个月前的电影已经不算新片了。而这部穿越了50年时光的电影在如今看来依旧还能让人横生感触,这让我相信了经典。时光流逝,总有些东西会被遗忘;而有些东西则总会被人说起、想起并最终记住。

这是一部应该被记得而且不应该被遗忘的电影。审判从来都不会停止,犯罪的案子在电影里重复了无数次,可是这部电影,关于50年前黑白映画里的这场审判,也许,我会永远记得。

十二怒汉观后感法律早先看过米哈尔科夫版本的《十二怒汉》,曾深为之震动,却还未看过57年美国原版的《十二怒汉》,甚感遗憾,今日幸得一见,竟有振聋发聩之感,虽是西德尼吕美特所导演的**作,却于朴实无华间流露出的大师气息,而十二位男演员的表演,则更是炉火纯青,观此片,恍惚间不觉时光之流逝,日月之变幻。九十分多钟的电影,在我感觉好像是只过了十分钟似的,电影拍到这个份上,不得不说已经拍到了极致。在中国曾有“天上一日,人间一年”之说,其合理性不得而知,而观此片之后,我可以把它理解为仙界的的生活着实快乐,使得神仙们浑然不觉时光飞逝,一年的时间就如过了一天一样。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部电影也可以给观众带来神仙一般的享受,而就电影而言,更多的是反面的例子,大部分电影看起来极其煎熬和痛苦,观影体验可用“度日如年”来形容,每每看完,心情也总是愉悦的,长舒一口气道:“omg,终于***看完了……”

《十二怒汉》之所以被我奉为经典,主要是因为这部电影扎实的剧作和高水平的表演,当然也少不了导演对社会的批判和人性的揭示,这似乎成为了一部好电影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十二怒汉》在这一点上做的确实非常到位。在这里我想引用一下“木桶短板效应”,这部电影正是由于各个方面没有短板,才名正言顺的成为一部经典之作。当亨利方达坚守着阵地,将对手们一个个说服的时候,我总是情不自禁想鼓掌的,也许这正是心理作用于生理的一个例证吧。

《十二怒汉》的故事完全发生在一个封闭的房间之中,十二名陪审团成员在此作出裁决的全过程,案件是指控一名18岁的少年杀害了他的父亲,各项证据都表面少年就是**,似乎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了。这十二名陪审团成员素不相识,因为这样一件事坐到一个屋子里,他们的要决定的是另外一个同样素不相识毫不相干的人的生死guilty or not guilty,to be or not to be,live or die!影片的点睛之处在于结尾,两个素不相识的陪审员,互通了姓名,将手握在一起,然后再见各自离去,生活一如既往进行,用一句比较玄妙的话来说,就是民主尽在不言中。

首先,这充分暴露了美国社会的一个矛盾,那就是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的弊端和优越,陪审团制度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它又可能成为社会某种隐蔽的偏见者的容器,而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这种偏见则愈发明显,比如这个案件中的少年,是一个生长在贫民窟的少年,未受良好的教育而且受尽歧视和摧残,另外在片头少年正面直视镜头时,我发现少年并不是典型的美国主流白种人,更倾向于一种少数族裔的美国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贫富带来的社会偏见和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则容易影响判决。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彰显着其民主性的一面,他宣称成员均选自人民的各个阶层,所宣扬的正是陪审团成员的人民性,正在努力地消除贫富、种族的偏见。影片中,有老人,有年轻人,有来自广告公司的,有**经纪人,有工程师,也有钟表匠,总之是各种各样的人都有,最特殊的是一个曾经在贫民窟长大的人,但是很显然,现在他已经脱离了贫民窟,而更显然的一点是,现在在贫民窟里的人将没有发言权。

很不和谐的,我自然的想到了我们中国社会的农民工群体,他们是城市的建设者,却沦为弱势群体,没有决策权和发言权,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另外,《十二怒汉》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哲学层面的问题,量变引起的质变,由亨利方达所在的“not guilty”一方,从原来的势单力薄只一人,发展到后来全部赞同无罪,这是事情的本身的是非曲直,而“guilty”一方则是被某些偏见遮蔽了双眼,或者是顺从者众,或者是游戏心态,或者是着急要走,不愿过多纠缠于此,几乎没有思考。而亨利方达所饰演的角色的意义不仅仅是说教于人,控诉不公,或破解案情,以理服人;我觉得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他将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人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及独立思考的美德带给了在座的十二怒汉,以及观众们。后期逐渐开窍的那些怒汉,基本上都是由于自身积极独立的思考,自行决定选择“not guilty”的。

在传播学和政治学领域,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沉默的螺旋”,讲的是如果一个人感觉到他的意见是少数的,他比较不会表达出来,因为害怕被多数的一方报复或孤立。简单来说就是人们都喜欢随大流,随大流有一个好处,这是一种和心理以及潜意识密切相关的理论。

张国荣在《沉默是金》中唱到,冥冥中都早注定你富与贫,是错永不对,真永是真,始终相信,沉默是金。王小波曾写过一篇文章,叫做《沉默的大多数》,里面提到:沉默是一种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一种生活方式。

在某些年代里,所有的人都不说话了,沉默就像野火一样四下漫延着。而福柯同志却说“话语即权力”,于是在当下,如此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保持质疑也是我们的一项权利和责无旁贷去行使的义务,质疑是独立思考的表现,而整个民族的独立思考则是这个民族强大和思想活跃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刻,思想正如刹不住车的宝马,奔驰在不着边际的旷野,言归正传,《十二怒汉》虽然拍摄于1957年,可是**的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所展现和揭示的也是现在和将来都将面对的问题,现代社会人的自私与沉默和关怀与宽容的对立与矛盾,而另一方面则是民主性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与剖析。